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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船员,现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2002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7月9日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威海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3时左右,鲁寿渔*号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船员被告人辛某某因工作琐事与朱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推搡,被告人辛某某殴打朱某某鼻部等处,致朱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荣成石岛整骨医院CT诊断报告单、荣成石岛整骨医院病历手册、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病历手册、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CT报告单、石岛人民医院耳鼻咽喉镜检查报告单、照片、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丁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辛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前科劣迹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伯先强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住山东省**市**镇**村,电话1386360****、138544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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