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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辛某某,曾用名:辛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对辛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2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锁事将高密市大牟家镇大辛家村辛某乙家门前的草垛点火,并在东侧胡同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其右眼部、鼻部打伤。经鉴定,辛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辛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评定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沈卫东

2019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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