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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江苏省射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宾馆**楼**房间碰见邵某某,邵某某即向辛某某追讨拖欠的工资2000元,但辛某某予以否认,于是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辛某某用手勾住邵某某的脖子并将邵推倒在床上,用力将邵某某的右胸部压在床边。两人后被房间内的陶某某和其他人拉开,邵某某和辛某某先后离开现场。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辛某某和被害人邵某某双方在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达成和解,邵某某一次性收到辛某某的赔偿款5万元整,并出具谅解书对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11月20日,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邵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第5、6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邵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和被害人邵某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助理检察员: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4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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