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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64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辛某某在胶州市**镇***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推搡,撕扯过程中王某甲与辛某某一同倒在椅子上,辛某某顺势压在王某甲身上,致使王某甲左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辨认笔录:辛某某辨认现场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唐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宝功

检察官助理:乔鑫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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