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在金乡县**村南辛某某家的麦田地里,被告人辛某某与尚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辛某某用手捶打尚某某左胸部,致尚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50000元,被害人尚某某对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金乡县公安局调查评估委托函、金乡县司法局金矫调意[2020]009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辛某某打伤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对于故意伤害尚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金乡县公安局(金)公(刑)鉴(临床)[2020]001号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检察官助理:冯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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