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村,现住本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3********。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高阳县城朝阳路代家庄村路段处与张某某所驾汽车因错车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辛某某追至高阳县杨屯红绿灯路口处再次与对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辛某某用手掌殴打张某某母亲侯某某头部将其击倒并造成其右足扭伤。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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