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门**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门**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与被害人马某某丈夫有经济纠纷,在本市雁塔区晶城秀府小区地下车库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马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X“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3日,辛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5月15日被毁坏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30元。案发后,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维修收据、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3.证人钟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辛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868188****)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钥匙一把暂扣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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