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县**乡**街**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5年1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6日0时许,卢某某(已起诉)在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合下伙同被告人辛某某、辛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本市陈四楼煤矿内进行盗割放在院内的新电缆线时,被矿内保卫人员发现,经鉴定被损毁的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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