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8*********0619,满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辛某某两次翻墙进入**县**镇**村被害人安某某家西厢房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安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辛长文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志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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