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03号
被告人辛某某(自报),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12726196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禅城县**镇**村**号。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去至本市道滘镇大岭丫村中心路边人行道,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采用破坏性手段盗走大岭丫村委会在该路段安装的路灯电线一批(民兴6平方铜芯线500米、联塑1寸线管160米、联塑50线管160米,上述财物修复价为7070元)、监控录像电缆电线一批(12芯光纤280米、电源线280米,上述财物修复价5360元),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道滘镇创威厂附近绿道将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蓝色电动三轮车等物证、维修费用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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