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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住四川省蓬安县******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 被告人辛某某逛至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号瑞格利图文快印店门口,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程某某同事停放在此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228元。

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在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在二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燃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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