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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95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辛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于此的枣红色**牌二轮电瓶车一辆,价值571元。

2.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辛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旁过道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于此的灰色**牌二轮电瓶车一辆,价值300元。

3.2020年5月4日早上,被告人辛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后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于此的灰蓝色***牌二轮电瓶车一辆,价值2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电瓶车防盗备案登记卡、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窃得他人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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