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大道**小区**幢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厉某某停于该处的浙AD****轿车内的人民币50元。
2019年04月15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园**号农民房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杜某某停于该处的浙A9****轿车内人民币300元。
2019年0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号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对浙AS****车实施盗窃,后因旁人出现害怕被抓而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2019年4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辛某某在西湖区**镇**网咖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执行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厉某某、杜某某、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辛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川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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