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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住深圳市**区**村**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年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深圳市**区**楼的**专柜,趁店内无人时将收银台台面上的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900元人民币),后又打开柜台抽屉将里面的另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900元人民币)。当日2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上班时发现平板电脑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在深圳市**区**路***将被告人辛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辛某某工作地深圳市**区**路****及其住处罗湖区**村**栋**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平板电脑照片一组;2.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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