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崂山区****社区**号。2015年**月**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月**日刑满释放。20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行至本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社区大门向东第二条北胡同口,拉开王某某停放于此的轿车车门,从车内窃得手提袋包裹一个,内有硬包装中华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软包装中华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软包装玉溪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60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
案发后,硬包装中华牌香烟2条、软包装玉溪牌香烟1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1盒追缴,由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留样,其余香烟吸食。
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与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辛某某具有赔偿、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英
2020年7月3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二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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