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无业。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辛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无业。2006年4月因提供赌博用品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5********,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街**组**号,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23118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村**组**,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街**号,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5********,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双城市**乡**村**委,沈阳*甲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委,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乡**村**组**号,无业。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白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3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起,被告人辛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组织辛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董某某、赵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广场7号楼717室和1716室,通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在大连地区先后注册了大连*甲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乙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丙钢铁有限公司、大连*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丁钢铁有限公司、大连*戊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己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庚钢铁有限公司、大连*甲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辛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壬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甲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癸钢铁有限公司、大连*A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甲钢材有限公司、大连*B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C钢铁有限公司、大连*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D钢铁有限公司、大连*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E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乙物资有限公司、大连*F钢铁有限公司、大连*G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H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乙贸易有限公司、大连*I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戊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己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甲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乙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己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乙钢材有限公司、大连*丙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丙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J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K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丙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丁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丁物资有限公司、大连*戊物资有限公司、大连*癸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辛某甲负责注册虚假公司、为空壳公司联系进项和销项、招聘工作人员等领导工作;被告人辛某乙负责利用虚假公司的税控盘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部分虚开发票及资金回流账目,根据陈某乙和辛某甲的指示安排陈某甲等人的日常工作、疏通各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关系等工作;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记录虚假公司的进项、销项、资金回流、非法获利及收支费用等账目,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完成资金回流、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甲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运单、磅单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负责依据“开票通知单”的内容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运单、磅单、操作部分资金回流、记账等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在辛某乙的指使下安排陈某甲、王某某、张某甲的工作,帮助辛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作;被告人董某某负责到工商部门具体办理虚假公司、到银行办理电汇、开办网银U盾、打印对账单、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认证抵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作。
被告人辛某甲自2014年起,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217组,金额共计3297332684.2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税额共计560546555.22元。
被告人辛某乙自2015年1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366组,金额共计3226750587.88元,税额共计548547598.32元。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5年10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345组,金额共计2592976041.76元,税额共计440805926.89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2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818组,金额共计1714560105.37元,税额共计291475217.59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6年12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818组,金额共计1714560105.37元,税额共计291475217.59元。
被告人董某某自2017年4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481组,金额共计1012832541.32元,税额共计172181533.48元。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7年5月起,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48组,金额共计712222534.87元,税额共计121077831.71元。
二、2015年起,被告人沈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新塔湾钢材市场C区3栋16号和A区3栋13-15号,通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在沈阳地区先后注册了沈阳富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甲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乙钢铁有限公司、沈阳**物资收购中心沈阳**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丙钢铁有限公司,并组织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利用上述公司接受辛某甲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向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注册虚假公司、为空壳公司联系进项和销项、分配工作内容等组织、领导工作;被告人白某甲负责记录虚假公司的进项、销项、资金回流、非法获利及收支费用等账目,与陈某甲、辛某乙联系取得进项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资金回流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银行领取结算凭证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沈某某从中联系,以其实际控制的沈阳润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辛某甲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乙通过沈某某从中联系,以其实际控制的沈阳洪强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和沈阳升华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辛某甲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5年1月起,利用其控制的沈阳富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甲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乙钢铁有限公司、沈阳**物资收购中心沈阳**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丙钢铁有限公司接受辛某甲控制的大连*H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经贸有限公司、大连*甲钢铁有限公司、大连*G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35组,金额共计105723349.43元,税额共计17972969.39元,均已认证抵扣。经沈某某从中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自2016年9月起,以其实际控制的沈阳润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辛某甲等人控制的大连*H钢铁有限公司、大连*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经贸有限公司、大连*甲钢铁有限公司、大连*G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7组,金额共计13928026.3元,税额共计2367764.45元,均已认证抵扣。经沈某某从中联系,被告人张某乙自2016年12月起,以其实际控制的沈阳洪强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和沈阳升华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辛某甲控制的大连*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经贸有限公司、大连*G钢铁有限公司、大连*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7组,金额共计10108648.98元,税额共计1718470.32元,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白某甲自2016年8月起,帮助沈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89组,金额共计129760024.71元,税额共计22059204.16元,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起,帮助沈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0组,金额共计22527062.05元,税额共计3829600.45元,均已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白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虚开证明及虚开发票明细、情况说明、资金回流表、工商档案等书证;4.公章、税控盘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白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白某甲、李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乙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白某甲、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葛岩
检 察 员: 王欢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沈某某、董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白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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