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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等四人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排**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唐山市**园**,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村。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街**排**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乙驾驶牌照号为津A****7蓝色中型货车由西往东沿112国道行驶到芦台贸易开发区红绿灯附近与同向行驶的被告人辛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B****S解放牌半挂货车相遇,两车倒车镜发生轻微剐蹭,白某乙下车与辛某某理论,辛某某锁闭车门没有下车,后白某乙驾车离开。辛某某让前方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B****V的解放牌半挂货车故意别白某乙驾驶的蓝色中型货车。当白某乙驾车行驶到112国道芦台镇曹庄路段时,先后被杨某某、辛某某别车两次,后辛某某、杨某某驾车继续由西往东行驶。白某乙意识到两车均是故意别自己的车,让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儿子)驾车追上两辆半挂车别停对方。后白某甲驾驶牌照号为冀B****2白色朗逸轿车从汉沽农场六队驶向112国道,在发现两辆解放牌半挂车后,驾车追赶,在112国道上,白某甲驾车与辛某某驾车先后两三次互别对方车辆,白某乙驾车与杨某某驾车先后两三次互别对方车辆。在112国道汉沽农场路段,杨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被白某乙驾驶的蓝色中型货车别停,辛某某见状也将车停在路边,两车相距五六十米的距离,后双方发生打架。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乙、白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四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辛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共计147页;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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