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准格尔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辛某某意向要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辛某某位于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府利美佳苑小区9号楼2单元1102号的房产(无不动产登记证),商议过程中杨某某提出将该房产过户后用该房产抵押贷款以支付辛某某购房款。因该房产无法过户,辛某某向杨某某出示了该房产虚假的不动产权证骗取杨某某同意购买该房产,杨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9日支付辛某某4万元购房款,而辛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联系王某某已决定将该房产以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并于当日与王某某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收取了王某某5万元定金,7月20日辛某某向杨某某隐瞒该事实骗取杨某某与其签订《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杨某某购房款14万元,7月21日辛某某收取王某某44万元剩余购房款后将该房产交付给王某某。7月25日辛某某以房产过户需要钱为由又骗取杨某某向其支付1万元购房款。辛某某收到杨某某19万元房款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二)诈骗罪

2019年6月14日至7月28日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以让被害人刘某某与其一起投资购买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府利美小区和电力小区楼房、投资购买的楼房需缴纳税款及过户费等为由,骗取刘某某给辛某某支付投资款共计23.4万元,辛某某收到刘某某给其支付的投资款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刘 星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