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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乡**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20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某由老乡马某某将微信好友被告人辛某某推荐****,但二人一直未见过面。2018年8月份,陈某某看见辛某某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办驾驶证,C1、D本,三个月左右出,人不用去,B1、B2,七个月左右出,不出赔付,先交定金,本下来验完本后付尾款,不用考试,中间录一次指纹。价格最低,一手接单,有想法的速度,1832204****微信同号”的信息后,陈某某将这条信息转发微信****,耿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七人,通过陈某某陆续向辛某某转账30000元,驾驶证至今未办下,辛某某也失去了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诈骗他人30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宪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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