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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辛某某在未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住院病历(伪造的住院 发票显示病案号: 843293 ),向洮南市医保经办中心报销 诈骗医疗保险。2016年8月25曰,辛某某报销打款账户: 6 22848128**********报销得款人民币66452. 01元(一笔47 812. 44元,一笔 18639. 57元)。

2017年,被告人辛某某在未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住院病历(伪造的诈骗医疗保险。2017年6月27日,辛某某报销打款账户622848128**********报销得款人民币90881. 6元(一笔29271. 5元,一笔61610.1元)。2018年9月27日经**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核查,病案号为843293的患者实际为该院的祁姓患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王某某、方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19年109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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