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小区**巷**号**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辛某某使用“诚信世家”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伦某某互加为好友,辛某某自称做“国际服装鞋具生意”。同年4月28日,辛某某为谋取款项,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有一批出口皮鞋被海关扣押,急需缴纳罚款,向被害人借款1万元,并把假冒“李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发送给被害人;5月2日,辛某某又谎称准备与皮鞋厂家打官司解决皮鞋被扣押问题,又向被害人借款6000元用于打官司,并称厂家赔钱后马上将全部欠款还清。辛某某得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花费,然后以各种理由推搪拒绝还钱。被害人经多方追索未果,于2020年3月31日报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已将1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小区**巷**号**房;
案卷2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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