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98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村**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起,被告人辛某某以出售口罩为名,在“大庆口罩拼单群”发布消息,骗取购买口罩款。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385元,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3,823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10元,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7,132元,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378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8,528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辛某某经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辛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535元、付某某人民币7,132元、陶某某人民币378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付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吴某某、陶某某手机微信内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收条、研判报告、辛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尚某某对辛某某的辨认笔录、辛某某对尚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辛某某部分退赃、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多次诈骗;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其余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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