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里**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至5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万达广场门前马路边,以购买被害人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商品,利用虚拟短信软件先后编辑三条超过商品金额的虚假银行转账短信,并截图发给崔某某,使被害人崔某某误以为收到购物款项,随后被告人辛某某向被害人崔某某索要转账金额与商品的差额,被害人崔某某先后将2000元、3000元、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辛某某。被告人辛某某共分三次向被害人崔某某诈骗了共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返还被害人崔某某1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款记录、虚假转款信息截图、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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