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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诈骗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打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号,现租住淄博市周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辛某某隐瞒了其未离婚及育有两子的事实与房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骗取房某某信任后,多次虚构理由从房某某处借款。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辛某某虚构替堂哥还信用卡的理由,从房某某处骗得1.5万元。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辛某某虚构经营美容店铺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房某某2.5万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辛某某虚构从厂家进货的理由,骗取房某某2.8万元。后被告人辛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变更联系方式、逃离周村区。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辛某某在张店区工作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辛某某偿还房某某8万元并取得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某证言;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05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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