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西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辛某某虚构售卖口罩的事实,诈骗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185000元。
2.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虚构售卖口罩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孙某乙35000元。
综上,被告人辛某某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2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慧颖
检察官助理:高全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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