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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贩卖毒品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6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号)。2007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强制戒毒二年, 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2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8年3月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12时许,水某某电话联系辛某某购买200元毒品。被告人辛某某让水某某到其在三门峡市开发区**村租住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水某某疑似毒品海洛因0.15克,水某某当场支付辛某某现金100元,后辛某某又拿出疑似海洛因约0.02克供水某某当场吸食,辛某某也当场吸食疑似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水某某携带毒品出辛某某家门后被民警抓获,从水某某处缴获从辛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0.15克。被告人辛某某出家门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辛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3袋25.7克、疑似冰毒1袋0.93克、疑似麻古2瓶1.31克、人民币100元,从辛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河津粉2袋10.11克、疑似毒品(料子)1袋10.24克。经鉴定,从辛某某和水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均检测出海洛因,从辛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物、疑似麻古物、疑似毒品(料子)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辛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河津粉物检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水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重25.85克、甲基苯丙胺重12.48克、咖啡因重10.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18530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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