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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湾组,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苑**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渝AY****轿车,搭载其女友程某甲及程某甲奶奶李某某、程某甲母亲杨某某、程某甲弟弟程某乙,从重庆市长寿区**村**组返回重庆,途径龙河村1组鹅项颈路段时,辛某某驾驶车辆违法进入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中,导致翻车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

 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勘材料、路况证明材料、谅解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程某甲、杨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张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4.车况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黄花满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苑**栋**,电话1852357****。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补查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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