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辛某某将一瓶美沙酮存放在其位于桂平市**镇**街**号家中。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辛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其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存放美沙酮的事实,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依法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瓶(净重245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美沙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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