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楼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辛某某在自家院子内种植罂粟,曹县仵楼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铲除后,清点罂粟幼苗数量共计710株。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局出具的植物幼苗鉴定书;5.检查笔录:曹县公安局对罂粟种植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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