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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甲、辛某乙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乙,男,199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辛某乙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案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辛某乙、辛某甲还有几个朋友吃饭喝酒。当晚20时25分许,辛某乙明知辛某甲饮酒,仍将其粤RF﹡﹡﹡﹡号小客车交由辛某甲驾驶。辛某甲载着辛某乙和几个朋友沿346省道由连州市大路边镇镇区方向往湖南省宜章县东风乡方向行驶至8公里85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辛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辛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辛某乙明知辛某甲饮酒后仍提供机动车给其驾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辛某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袁泰芝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甲现住连州市﹡﹡﹡﹡﹡﹡号,被告人辛某乙现住连州市﹡﹡﹡﹡﹡﹡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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