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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甲、辛某乙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390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2010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丰台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屯**期**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乡**村**组。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道**段**号**栋**单元**号。

上述五名被告人于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辛某甲陆续伙同被告人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在辛某甲租赁的北京市朝阳区**城**区**号楼**单元**室,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建立制作介绍卖淫人员的网站,使用“**私人定制”“北京**”“**私人订制”“**私人定制”等微信号向全国各地招揽嫖娼人员,联系卖淫人员,约定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及价格,并收取提成,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的**酒店等地均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20年8月25日,六名被告人被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某、孙某某、王某乙、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邱某某、何某某、王某丙、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组织卖淫活动或通过被告人参与卖淫嫖娼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辛某甲的前科情况。

4.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伙同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胡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六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胡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六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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