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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甲、辛某乙等3人诈骗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抚州市东乡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抚州市东乡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东路**号。2000年5月12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辛某已、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辛某已、辛某甲前往南昌市**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了一套诈赌设备,该套诈赌设备含有诈赌功能的“皮带(含有摄像头)”、“路由器” 、“耳机” 、特制的一副“牌九”等相关设备,胡某某教授了辛某已、辛某甲“诈赌工具”的使用方法。

2020年4月21日晚在抚州市东乡区**乡张某甲超市,辛某甲偷偷拿事先准备的特制“牌九”替换张某甲超市使用的“牌九”,并在赌博中秘密使用含有诈赌功能的“黑皮带” “黑色接收器”等相关设备实施诈骗,并诈骗张某某等人民币12000元。辛某甲通过辛某已提供的胡某某微信二维码向胡某某支付了购买诈赌设备费用人民币4000元,剩余人民币8000元由辛某甲、辛某已两人平分。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在抚州市东乡区****街张某某超市,辛某甲又偷偷拿事先准备的特制“牌九”替换某某超市使用的“牌九”。23时许,辛某甲来到张某甲超市赌博,其在赌博中秘密使用含有诈赌功能的“黑色皮带”,“黑色接收器”等相关设备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00元、张某甲人民币500元。后被害人周某某当场发现被骗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扣押了人民币1700元和辛某甲所实施诈骗的相关诈赌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辛某已、胡某某采用诈赌工具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辛某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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