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小区**座**室,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辛某甲于2020年8月左右的一天,在其位于福建省罗源县**镇**号暂住处的三楼靠楼梯口套间内容留余某某、郑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辛某甲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两次在其位于福建省罗源县**镇**号暂住处的三楼靠楼梯口套间内单独容留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辛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拘留所门口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郑某某、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辛某甲、证人余某某及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 罗公(碧里)现检字[2020]第91号 现场检测报告书;
6.电子证据:微信转账截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提供场所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甲有吸毒、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小区**座**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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