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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诸城市**街**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16日至11月16日,被告人辛某甲谎称自己叫杨某甲,以投资理财为由,分三次骗取agn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4.95万元,并于11月16日以假名杨某甲向张某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在张某某发现杨某甲系假名后,又谎称自己叫杨某乙,于同年12月17日在借条上补加“担保人杨某乙”。被告人辛某甲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的借款。

2、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辛某甲谎称自己叫杨某甲,系青岛市市南区**路**号美容院股东,以投资美容院分红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向姜翠某出示了姓名为杨某甲的假身份证,又以假名杨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赃款被其提现挥霍。被告人辛某甲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寒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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