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辛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731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被告人辛某因涉嫌行贿罪,经涡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亳州市**医院准备采购一台64排CT机,被告人辛某找到时任亳州市**医院院长翟某某表示想参与竞标,请翟某某帮忙,后在翟某某的帮助下,辛某代理的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6月,辛某为表示对翟某某的感谢,为翟某某妻子乔某某购买的宝马Z4轿车支付了30万元购车款。
2.被告人辛某为向亳州市**医院销售检验耗材时得到亳州市**医院**科主任刘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送给刘某某2.2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辛某为其医疗耗材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得到亳州市**医院**科科长李某的帮助,于2012年送给李某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付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刘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6月10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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