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辛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辛波来到重庆市永川区隆宇酒店外摩托车停放点,采用螺丝刀拧开螺丝并接线打燃的方式,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2175元的玉骑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予一路人,所获款项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2020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波来到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吉发超市外摩托车停放点,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黄中培停放于此的价值2604元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骑至其朋友喻某某家。当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辛波驾驶该车至永川区首府饭店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辛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辛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7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波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133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雅迪牌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