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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颖、许某甲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辛颖,女,198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阿里巴巴店店主,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室)。被告人辛颖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当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辛颖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淘宝店店主,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淘宝店店主,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号**苑**幢**室。被告人许某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颖、许某甲、许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辛颖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购买“黄秋葵牡蛎”胶囊等男性保健品,在其实际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广州**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上销售,期间,被告人辛颖先后9次向被告人许某甲销售“黄秋葵牡蛎”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甲购得“黄秋葵牡蛎”胶囊后,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许某乙,通过其淘宝店铺“*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乙的淘宝店铺“*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两家店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212元。其中,被告人许某甲淘宝店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540元;被告人许某乙淘宝店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672元。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向位于本市秦淮区的宋某某、王某某及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销售“黄秋葵牡蛎”胶囊。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被抓获归案。民警在被告人许某甲住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室查获“黄秋葵牡蛎”胶囊994盒(每盒10粒)。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宋某某提交及在被告人许某甲处查获的“黄秋葵牡蛎”胶囊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辛颖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辛颖、许某甲、许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淘宝后台数据、订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辛颖、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颖、许某甲、许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辛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共同实施部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辛颖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768****;被告人许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苑**幢**室,联系电话:1591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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