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辜宏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辜宏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18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月16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辜宏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宏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辜宏建先后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香江世纪名城小区处的路边、江滨新村小区等处,采用拉车门等方式进入车辆,作案4起,窃得人民币共计400元左右及香烟等物。分述如下:
一、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辜宏建至本市京口区学府路香江世纪名城小区路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200元左右。
二、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辜宏建至本市京口区江滨新村115幢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已拆封香烟1包。
三、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辜宏建至本市京口区江滨新村146幢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已拆封香烟2包。
四、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辜宏建至镇江市京口区江滨新村141幢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200元左右。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辜宏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辜宏建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宏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宏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辜宏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辜宏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励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1年1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辜宏建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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