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辜敬华,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镇**村**村**号。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囚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4月30日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敬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辜敬华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三米粥铺店内,趁被害人罗某某睡觉不备,盗窃其放置在桌上的一部oppoA5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同时将oppoA5手机保护套夹层内的5美元纸币一并盗走,随后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将两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路人,并将赃款挥霍。赃物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8元。2020年5月23日,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桥附近将辜敬华抓获归案。5美元纸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辜敬华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敬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敬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478元的财物及5美元纸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辜敬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辜敬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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