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辜某强,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辜某强驾驶一辆白色雅迪牌摩托车窜至揭西县棉湖镇,多次携带剪刀、扳手等工具,采用扭松螺丝、剪断电线等方式窃得7辆货车的11个电池,并将其中10个电池先后出卖给经营废品店的黄某城、郑某洲。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合计价值人民币5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辜某强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棉湖新城**小店附近,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嵇某华的货车(车牌号为粤V8P****号)12V120A电池1个,后将该电池出卖给黄某城。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辜某强再次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棉湖新城**小店附近,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嵇某华的货车(车牌号为粤BFZ****号)12V120A电池2个,后将该2个电池出卖给黄某城。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辜某强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湖西工业区**物流附近,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林某然的货车(车牌号为赣C6M****号)12V120A电池2个和被害人林某然的另一辆无牌货车12V120A电池1个,后将该3个货车电池出卖给郑某洲。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分别价值人民币700和400元。
4、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辜某强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湖西工业区一个路口处,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廖某钢的货车(车牌号为粤VID****号)12V120A电池2个,后将该2个货车电池出卖给郑某洲。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辜某强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湖西工业区永丰物流门口,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方某的货车(车牌号为赣CT6****号)12V120A电池2个,后将该2个货车电池出卖给郑某洲。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500元。
6、2020年6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辜某强窜至揭西县棉湖镇迎宾馆大门前的停车场,以上述作案手法盗取被害人吴*明的货车(车牌号为粤VWG****号)12V120A电池1个。得手后,被告人辜某强在揭西县棉湖镇湖西工业区继续物色盗窃对象时被抓获。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该电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和被盗电池(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视频截图、发还清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钦、郑某洲、黄某城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廖某钢、林某然、吴某明、嵇某华的陈述;5.被告人辜某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辜某强、证人郑某洲、黄某城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如
检察官助理:林某凯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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