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辜某某、冷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69********,汉族,江西修水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现住**镇***。因非法经营,于2015年8月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冷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5********,汉族,江西修水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3月1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8月1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冷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通过微信接收冷某甲、冷某乙、冷某丙、丁某某、卢某甲等买码人员的“六合彩”报单及码单款;被告人冷某甲通过微信接收“六合彩”码单款共计243409元,并将部分码单报给上线冷某丁、彭某某等人(均未到案)及被告人辜某某。被告人冷某甲从被告人辜某某处获取手续费共计3000余元。

被告人辜某某于2019年1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通过微信接收买码人员沈某某、熊某某及下线冷某甲、卢某乙的报单及码单款,并按比例给付下线冷某甲、卢某乙手续费; 辜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六合彩”码单款共计156740元(其中包括冷某甲码单款126350元),其接到报单后吃单并将部分码单报给上线“田”、“时光”(均未到案)。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冷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主动缴纳扣押款90000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辜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两张码单原件,冷某甲、冷某乙、冷某丙等人与冷某甲码账结算后交易记录表,卢某乙、沈某某、熊某某等人码账结算后交易记录表,说明;2.证人冷某丙、冷某甲、冷某乙、沈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冷某甲、辜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在冷某甲报单给辜某某的犯罪事实内共同犯罪,其中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冷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辜某某、冷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冷某甲到案后主动退赃。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冷某甲现已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联系方式:1587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