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街**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18日21时21分,被告人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K****白色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搭载1人,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江路出发,当行驶至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与新乐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辜某某进行检测和对辜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78mg/100ml和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