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安丘市南苑路东场新巷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载着张猛)沿安丘市潍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安路宝盛花园小区西侧处时,与韩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着王国宝)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辜某某、张猛、韩丽、王国宝受伤,车辆受损。经检验,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宝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