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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2********,汉族,初中,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路**段。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辜某某在**镇**公寓**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潘某某、杨某某、雄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734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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