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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5********,汉族,大专,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辜某某在网上下载“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并进入该平台进行赌博,后其了解到成为平台合伙人后,如果拉入赌客在平台赌博时赢得积分,系统将按照分数的相应比例进行抽头并返点给合伙人获利。后辜某某邀约其同学赖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为“大亨互娱”赌博平台的合伙人,并约定对系统的返点予以平分。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辜某某与赖某某以“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合伙人身份,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当赌客赢得积分,系统自动扣去赢得积分的8%作为平台的抽头,再以抽头积分的95%返点给辜某某和赖某某,其间辜某某、赖某某共计抽头获利10万余元,每人分得3万余元。其中:

1.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中旬,辜某某、赖某某通过其下级合伙人曾某某(已判决)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万余元,辜某某、赖某某每人分得0.5万余元,曾某某分得2万余元。

2.辜某某、赖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晓”、“至尊”、“康小妹”等其他下级合伙人,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抽头获利7万余元,返还下级合伙人后,辜某某、赖某某每人分得2.5万余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辜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9日,辜某某母亲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账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曾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赌客赌博,抽头获利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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