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96号
被告人辜莉英,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莉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5时许,被告人辜莉英窜至福田区**路**栋,发现被害人林某某醉酒后躺在***店门口,手机掉落在右手手边,被告人辜莉英过去翻看被害人口袋未发现财物,便将被害人手边的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市福田区***回收二手手机的人,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984.00元。2019年10月12日,民警在本市南山区**商场**餐厅将被告人辜莉英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辜莉英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和辨认;3、《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购买被盗手机的支付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涉案现场、讯问视频光盘3张;7、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莉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莉英刑满释放后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莉英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辜莉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辜莉英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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