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边世芳,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镇**村**梁**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楼铁皮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刑事拘留。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世芳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28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边世芳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局聘为**工人在东胜区**附近**,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栗某某,二人开始交往并同居。后因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人边世芳预谋杀害栗某某。为顺利实施杀人行为,被告人边世芳在东胜区**北门加气站附近提前租好平房,将菜刀等生活用品搬到该房内,并购买了2个编织袋,准备在此处将栗某某杀害。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边世芳主动将被害人栗某某叫到该出租房,当晚被告人边世芳趁被害人栗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菜刀用力砍击被害人栗某某头、颈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栗某某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边世芳将被害人栗某某的尸体用褥子裹起来装入编织袋内,并清除掉炕上遗留的血迹,将沾有血迹的土块和杀人用的菜刀扔到屋内垃圾桶内。次日凌晨拂晓,被告人边世芳身穿**工作服将被害人栗某某的尸体扛在自己的红色摩托车上,用绳子捆好,骑上摩托车将尸体运至东胜区**垃圾处理厂掩埋,后返回作案现场将屋内垃圾桶扔到室外垃圾堆,又骑摩托车去五金店购买了一个塑料桶,然后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汽油准备焚尸。第三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边世芳带上汽油到埋尸地点,将尸体刨出浇上汽油焚烧,之后再次掩埋。几天后,被告人边世芳为掩人耳目到被害人栗某某打工地点,对其工友谎称栗某某已去包头打工,继而将被害人栗某某的行李带到作案的出租屋内,被告人边世芳雇车将该出租屋内的全部个人物品扔到一垃圾坑内。2008年8月23日,他人发现被害人栗某某尸体后报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于2008年9月4日予以立案侦查。直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边世芳被民警抓获归案,此案最终告破,被告人边世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世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挨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边世芳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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