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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德康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边德康,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村**号,1999年4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0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德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边德康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谎称在其注册的美国摩根财团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基金投资,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邢某某、殷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向边德康账户转账进行“投资”。至案发,经查实的被害人共计被骗取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边德康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融资2亿元(后调整为3亿元)开发河北省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建设京唐港中山国际养老基地项目,以支付定金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边德康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周某某提供创业贷款30万,以支付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邢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德康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德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聪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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