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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张倩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120104197201225135,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室。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1年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200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月2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平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患*****不适合羁押,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倩,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室。2013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转社区戒毒;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同年8月转社区戒毒;2015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哺乳期未收押,2015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抓获并收押进天津女子监狱,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病未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戒毒。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患*****不适宜羁押,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张倩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前后,被告人边某某花费人民币5500元通过绰号为“小不点”的男子购买10克海洛因,“小不点”通过快递方式将海洛因邮寄到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盛康园2号楼,后由被告人张倩在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康园14号楼处帮助边某某收取毒品快递并交于边某某。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边某某以同样方式花费人民币11000元向绰号为“小不点”男子购买20克海洛因,“小不点”通过快递方式将海洛因邮寄到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盛康园2号楼,后被告人张倩在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康园14号楼处帮助边某某收取毒品快递后在盛康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快递包裹内有毒品可疑物白色粉末一袋,经称重为19.755g。经鉴定,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张倩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材料等;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张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边某某、张倩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张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室,联系方式:1382039****;被告人张倩现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室,联系方式:1502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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