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栋**号。2008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以与被害人钟某某合伙做收购库存生意为名,将实际收购价为6.8万元的货物谎称为30万元,并向被害人钟某某出示虚假的货款支付信息,取得对方信任后,让被害人钟某某转账支付10万元货款。被害人钟某某随即借款1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边某某。后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对被害人钟某某谎称该笔生意亏损,并将销售款共计7.4万元由三人均分,每人分得2.46万元,实际从被害人钟某某处骗得7.54万元。2019年12月,因被害人钟某某无力偿还10万元借款,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约定以李某某的名义出借给钟某某6.5万元,由被害人钟某某出具借条,后被害人钟某某向被告人边某某还款3万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钟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向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 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前科资料、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边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13858******)、李某某(182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